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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2年成人高校报名时间及方式(9月14--28日)
发布时间:2024-09-15 08:01:29

院严正警示:

成人高考属国家教育考试,考试公平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国家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态度是坚决予以刑事打击。这体现了政府管护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取向。希望广大考生从我做起、互相监督、文明护考、诚信应考,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根据教育部要求,考生只能注册一种学历高等教育学籍。请考生务必慎重填报,否则造成遗留问题后果自负。


操作流程


报名操作流程图

一、报考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高起专的考生应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2.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3.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侨民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渝中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名。

二、办法及流程:

1.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9月14--28日;网上确认时间:9月15--28日;少数考生确因无法完成网上确认,须到现场的,现场确认时间:9月21--29日(周末除外)。各区县招考机构参照本辖区的网上确认进度和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安排。

2.报名流程:

 (1)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志愿信息、按网页要求上传资料:身份证正反面、正面免冠证件照、学历证书、享受照顾申请材料及其它报名所需证明材料并提交审核;

 (2)审核未通过的考生,根据区县招考机构反馈的原因修改相关信息后再次提交审核,直至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网页提示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完成上述流程,报名方可生效;

 (3)若区县招考机构要求考生到现场确认,考生缴费成功后,本人务必在现场确认截止时间前携带相关身份材料到所选区县招考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核对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报名方可生效。

三、考生享受照顾政策及审核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凭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市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市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已脱贫区县的考生(在户籍地报考,可享受贫困地区照顾政策,报名时上传户籍页原件照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上传户籍页原件照片)、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市教育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散居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从2023年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

申报者及其申报照顾项目将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公示栏及考点公示栏进行三级公示。原则上于9月底前完成各类免试入学和享受单项照顾政策的审核及公示。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凭身份证到所选区县招考机构领取准考证,领取时间和考试时间注意网页上的通知。

2.考生有自由选择志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左右学生志愿填报。

3.专升本考生必须提交专科以上学历证书或学信网学历注册信息,以供网上审核;入学后,录取高校还将进行报名资格学历证书复审,未通过者将不予电子注册,并取消录取资格。

4.特别提醒:根据卫生部规定,医学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

5.考生必须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前20分钟考生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准入场;每科 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子录放器材(如录音笔)以及修正液(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6.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除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予以处罚(取消单科或全部考试成绩)外,还要将违纪舞弊情况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汇总的诚信档案记录内容将提供相关单位查询。

五、网上报名及政策查询网址:http://www.cqksy.cn/

六、 考试规则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或完成更换;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语言规范文字清晰。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不得早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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