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重师发〔2022〕57 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重师发〔2022〕25号),结合我校实际,在《重庆师范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重师发〔2020〕9号)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各专业及经审查准予毕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授予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课程成绩达到要求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专业规定课程考试全部合格,且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或75分及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专业规定课程考试全部合格,且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或75分及以上)。
4.学业水平测试合格
具备下列外语成绩条件之一,视为学业水平测试合格:
(1)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成绩60分及以上(仅限艺术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340分及以上;
(3)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300分及以上;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公共PETS)达到三级及以上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二)(00015)成绩60分及以上;
(6)重庆市或重庆师范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7)重庆市成人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参与的高校联盟“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有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4.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二年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学位申请,逾期不逾期不再受理。
1.申请时间:每年3月15日——5月15日,日,9月15日——11月15日。
2.提交材料提交材料
(1)重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身份证、本科毕业证、学位外语合格证明、本科段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A4纸复印);
(3)近期2寸蓝底照片寸蓝底照片3张及同底照片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逐一进行资格审查,汇总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报送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由重庆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学校只能出具学士学位证明,学士学位证明与学位证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应严格坚持标准,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撤销其所授学位。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并对该实施细则拥有解释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师范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重师发〔2020〕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
202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