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工作,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 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课程免考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严格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课程免考规定(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转移及免考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其参加其它各类考试取得的成绩不得办理课程免考。
第四条 下列考生可申请免考有效期内其原所学(考)专业中名称相同或相近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肄业生、退学生;
三、符合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条件者;
四、异地转入自考生已取得考试合格成绩者;
五、参加高等学校学分认定与转换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取得学分(须在市终身学习学分银行建档备案)者。
第五条 具体规定:
一、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三、已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与其原所学专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英语(一)、英语(二);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等。
四、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
五、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相近或课程内容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
六、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本专科在校生、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相同名称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七、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 号),对自考考生在公办普通高校开设的全日制专业(课程计划表)中修读合格且取得学分的课程,按照学历层次相同、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与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或教材内容体系高度一致)的原则,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对应课程(课程清单详见《附件 1:重庆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课程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对应表(试行)》)及(取得)学分。
八、其他考试的课程免考情况详见《附件 2:其他考试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对应表》。
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又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相关实践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十、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与自学考试名称及要求相同的实验课程。
十一、凡用各类证书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其成绩一律视为60 分。
第六条 考生申请的全部免考课程其学分合计不得超过办理毕业专业总学分的 50%。
第七条 纪律规定:
一、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 号令)(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中,有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将参照《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高等学校应对提交办理免考的课程成绩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课程成绩的高等学校,将视情况停止或取消其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报的资格,并参照《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违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基础课程是指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二、本规定所指的公共政治课程是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三、《重庆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课程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对应表(试行)》采用定期评审、动态调整机制进行管理。
四、本规定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由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