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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特色学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03 10:46:39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特色学院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重庆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市电大)特色学院管理,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开展特色学院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色学院是优化电大教育供给体系质量,探索电大系统转型发展新路径、新模式、新方案,创新办学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办学特色,形成竞争优势,促进全市电大系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 特色学院根据地域和产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特色学院可以在现有基层电大基础上由市电大与其举办单位合作共建,也可以由市电大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组织等共同新建。

第四条 市电大办学体系管理部门是特色学院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特色学院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监督指导特色学院的运行管理,并为特色学院建设提供一定的项目资金。

第五条 地方政府或企业(行业)作为特色学院的主要举办单位和管理单位,参与特色学院的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行业(企业)特点的特色学院政策措施。

第六条 特色学院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特色学院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拟建特色学院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特色学院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特色学院申报评审工作由市电大办学体系管理部门根据特色学院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各特色学院拟建单位,需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市电大申报。

第八条 申报特色学院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重庆电大系统转型发展和重庆开放大学筹建有关要求。

(二)具有科学的办学定位、明显的办学优势、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具备体现浓郁办学特色和明确服务面向的办学条件和能力。

(四)建设目标明确、思路清晰、任务具体、措施可行、经费预算科学、进度计划合理、建设成效可评可测。

(五)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与支持,有明确的保障措施和经费配套。

第九条 特色学院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特色学院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特色学院原则上以办学体系内的基层电大为申报主体。与市电大开展合作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以申报。

(三)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开放大学(筹)特色学院建设试点项目申报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电大。

(四)市电大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十条 特色学院项目分为建设项目与培育项目两类。

第十一条 获批立项的单位由市电大统一公布,并与特色学院项目的举办单位、市电大签订特色学院共建协议书,明确特色学院建设内容和具体任务。

第十二条 特色学院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以市电大公布特色学院建设立项名单之日为起始时间。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填写《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开放大学(筹)特色学院建设方案》,制定特色学院的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从专业体系、课程体系、教师队伍、学习资源、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学习平台、评价体系、质量保障体系、机制体制、校企合作等方面扎实推进具体建设工作,确保特色学院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特色学院要挖掘办学优势,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基于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聚焦特定产业、职业的技能培训和实用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主动为社会提供学历提升、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认定等教育服务,着力打造地方特色、专业(特定技能培养)特色和模式特色,实现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特色学院须聘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发展指导委员会,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制订特色学院的发展规划和特色化办学方案,并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资源建设等方面提供工作指导与建议。

第十六条 特色学院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相关专业、行业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办学特色。

第十七条 市电大为特色学院提供一定的专项建设经费资助。项目主办单位、承担单位均应严格按照不低于市电大建设经费的1倍及时予以经费配套。按照“统一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经费管理,确保经费用于特色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电大给予特色学院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培育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60万元(其中启动资金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市电大根据合同约定及建设成效,分批划拨项目资助经费到基层单位指定的对公银行账户,经费到账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特色学院应制定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计划,并根据建设任务和发展规划的实际情况,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分年度、有计划地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包括教学培训设备、网络教学平台以及相关管理软件等;

(二)专业与课程建设支出,包括资料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专用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三)特色学院建设相关的专题研究支出;

(四)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

(五)必要的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支出;

(六)项目建设任务书约定的其他内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电大对特色学院项目经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特色学院立项单位应在年度总结报告中报送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编制下一年经费预算,并接受市电大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特色学院试点项目在验收通过后严禁违规将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借项目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试点项目执行不良或中止、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经费使用违规等情况,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将由市电大全额收回。

第二十四条 特色学院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特色学院应根据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报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电大核准。

第二十五条 特色学院应按照核准的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建设活动,市电大定期对特色学院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办学成效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专业建设情况、课程建设情况、资源建设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市电大根据阶段性考核评估结果,对建设成绩突出、办学成效显著的特色学院,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并在资源配置、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未发挥引领作用、办学效果不佳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将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特色学院建设要求和办学标准的,取消特色学院建设资格并责令退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期届满时,市电大组织专家对特色学院项目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确定为“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特色学院”。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延长一年建设周期,一年延长周期结束时仍未能通过验收,确定为不合格项目,终止特色学院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电大办学体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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