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性权益对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
2、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产生赔偿责任的原因不同,2)赔偿责任的性质不同,3)处理程序不同,4)执行方式不同。
3、行政赔偿诉讼的特征:1)起诉的前置条件不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程序。 2)审理方式不同,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原则。 3)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基本适用与民事诉讼相同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4、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的法律责任。
5、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特征: 一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一促法律制裁责任,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二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由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所引起。三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行政机关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求偿权。四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以金钱支付为原则。
6、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存在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3)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7、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意义: 1)建立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有利于将我国《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宗旨落实到实处。
2)建立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改变工作作风,加强工作责任心,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培养依法行政的观念。3)建立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有利于真正置政府和公民于平等地位,将政府还原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8、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方式: 一是当事人在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二是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9、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时间: 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也可以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提起,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示的期限,可以在接到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赔偿决定之日起 30日内,或行政机关必须予以答复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
1)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进行调解,这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使纠纷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获得解决的一种方式。
2)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如果行政赔偿诉讼是单独提起的,原告则应提供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第二对于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论是一并提起,还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均应由原告承担,包括提供证明其所受损害的人证、物证。